【考点】支付结算的要求
1、单位、个人和银行办理支付结算,必须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凭证和结算凭证。
2、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和其他记载事项应当真实,不得伪造、变造
(1)票据不得伪造、变造。
伪造是指无权限人假冒他人或虚构他人名义签章的行为;
变造是指无权更改票据内容的人,对票据上签章以外的记载事项加以改变的行为。
【注意】在虚构他人名义的情况下,被伪造人不承担票据责任;对伪造人而言,由于票据上没有以自己的名义所作的签章,伪造人不承担票据责任,但须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
(2)更改符合要求
出票金额、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更改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
对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其他记载事项,原记载人可以更改,更改时应当由原记载人在更改处签章证明。
(3)签章符合要求
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为签名、盖章或者签名加盖章。
单位、银行在票据上的签章和单位在结算凭证上的签章,为该单位、银行的盖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盖章。
个人在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应为个人本名的签名或盖章。
3、填写各种票据和结算凭证应当规范
基本规范要求: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必须做到要素齐全、数字正确、字迹清晰、不错漏、不潦草,防止涂改。
填写内容填写要求
收款人名称单位和银行的名称应当记载全称或规范化简称
出票日期(1)出票日期必须使用中文大写。
(2)为防止变造票据的出票日期,在填写月、日时,月为壹、贰和壹拾的,日为壹至玖和壹拾、贰拾和叁拾的,应当在其前加零;日为拾壹至拾玖的,应当在其前加壹。
金额票据和结算凭证金额以中文大写和阿拉伯数码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二者不一致的,银行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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