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点】票据行为
1、出票
(1)出票的构成(二者缺一不可)
①制作票据:原始票据上记载法定事项并签章
②交付票据:将作出票据交付他人占有
(2)票据的记载事项
必须记载事项如无记载,票据行为即为无效的事项如签章;票据种类(汇票、本票、支票)
相对记载事项应该记载而未记载,适用法律的有关规定而不使票据失效如背书日期
任意记载事项当事人选择是否记载的事项(记载即产生票据效力,不记载不影响票据效力)如“不得转让”
记载不产生票据法上效力的事项该记载事项不具有票据上的效力,银行不负审查责任
【注意】
①出票人必须与付款人具有真实的委托付款关系,并且具有支付票据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不得签发无对价的票据用以欺骗银行或者其他票据当事人的资金。
②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规定的,票据无效。
③承兑人、保证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规定的,其签章无效,但不影响其他符合规定签章的效力。
④背书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规定的,其签章无效,但不影响其前手符合规定签章的效力。
(3)出票的效力:出票人签发票据后,即承担票据承兑or付款责任。
2、背书
事项具体内容
概念在票据背面或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行为
种类①转让背书
②非转让背书:授予他人行使一定权利委托收款背书:不得再背书转让
质押背书:以担保债务
记载事项①由背书人签章并记载背书日期。
②背书未记载日期,视为票据到期日前背书。
③背书转让or以背书将一定的票据权利授予他人行使时,必须记载被背书人签章。
④背书人未记载被背书人名称,即将票据交付他人的,持票人在票据背书人栏内记载自己的名称与背书人记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背书连续①前后手衔接
②效力:用背书的连续,证明其票据权利
不得进行的背书(1)条件背书:背书不得附有条件;否则,所附条件无效。
(2)部分背书:将票据金额的一部分转让的背书或者将票据金额分别转让给两人以上的背书,部分背书属于无效背书。
(3)限制背书:
①出票人记载“不得转让”的:票据不得背书转让;
②背书人记载“不得转让”的:谁写谁免责(对间接后手)
(4)期后背书:票据被拒绝承兑、被拒绝付款或者超过付款提示期限的,不得背书转让。
背书效力背书人以背书转让票据后,即承担保证其后手所持票据承兑和付款的责任。
3、承兑
概念:指汇票付款人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并签章的行为。
【易错点】仅适用于商业汇票。
提示承兑①出票后定日付款或者出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到期日前提示承兑
②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自出票之日起1个月内提示承兑
受理承兑对向其提示承兑的汇票,应当自收到提示承兑的汇票之日起3日内承兑或者拒绝承兑。
记载承兑①付款人承兑汇票的,应当在汇票正面记载“承兑”字样和承兑日期并签章
②未记载承兑日期的,以收到提示承兑的汇票之日起3日内的最后一日
承兑效力①不得附有条件,否则,视为拒绝承兑
②承兑后就承担到期付款责任
4、保证
(1)概念:指票据债务人以外的人,为担保特定债务人履行票据债务而在票据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行为。
(2)保证人——下列不得成为票据保证人:
①国家机关(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国经组织贷款除外)
②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
③社会团体
(3)记载事项
情形处理
未记载“被保证人”推定承兑人或出票人
未记载“保证日期”推定出票日期
未在票据或粘单上记载“保证”,另行订立保证合同或保证条款不属于票据保证
(4)责任承担
①保证人与被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
②保证人2人以上的,保证人之间承担连带责任
(5)效力
①保证不得附有条件,否则该条件无效,但保证仍然有效
②保证人清偿债务后,可以对被保证人及其前手行使追索权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