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点】票据权利与责任
1、票据权利的概念和分类
种类白话版概念具体内涵
付款请求权
【只有1次】找各类付款人要钱,比如找汇票中的承兑人/本票中的出票人/支票中的付款人要钱
【根据文义性来要钱】①第一顺序权利【先形式】
②权利主体【谁可以来要钱】:收款人or最后的被背书人——背书两头的人
票据追索权
【无数次】我行使付款请求权没成功——没要到钱——找前手继续要
【要的钱包括票据金额+其他法定费用】第二顺序权利(如果①不成功)
权利主体除了“背书两头的人”,还可能是代为偿债的保证人、背书人
2、票据权利的取得
基本规定(1)签发、取得、转让须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
(2)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
【例外】虽“税收、继承、赠与”无对价,但可取得票据
取得票据且享有票据权利(1)接受出票人签发;
(2)接受背书转让;
(3)因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但所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
取得票据但不享有票据权利(1)以欺诈、偷盗or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
(2)持票人因重大过失取得不符合《票据法》规定的票据
3、票据权利的行使与保全
行使方法(1)按期提示:依规定的期限向票据债务人提示承兑或提示付款
(2)依法说明:证明自己曾经依法行使票据权利而遭拒绝或者根本无法行使票据权利而以法律规定的时间和方式取得相关的证据
行使时间地点在票据当事人的营业场所(住所)和营业时间内进行
4、票据权利丧失补救
补救形式注意要点
挂失止付(1)适用对象:已承兑的商业汇票;支票;填明“现金”字样和代理付款人的银行汇票;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
(2)付款人or代理付款人自收到挂失止付通知书之日起12日内没有收到法院止付通知书的,自第13日起,不再承担止付责任。
公示催告(1)由法院通过除权判决宣告所丧失的票据无效的制度或程序。
(2)失票人应在通知挂失止付后的3日内,向票据支付地法院申请公示催告。
受理公示催告后,自立案之日起3日内发出公告。
(3)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收到法院发出的止付通知,应当立即停止支付,直至公示催告程序终结。非经原法院许可,擅自解付的,要承担票据责任。
(4)公告:国内票据自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涉外票据可根据具体情况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90日。
普通诉讼挂失止付、公示催告都不是诉讼的必经程序
5、票据权利时效
票据类型行使对象起算点时效
商业汇票出票人、承兑人到期日2年
见票即付的汇票
本票
出票人
出票日
2年
支票6个月
追索权前手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
再追索权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
【注意】追索权行使的前提:获得拒绝付款证明或退票理由书等有关证明。
6、票据责任
①提示付款
票据种类提示承兑期限提示付款期限
见票即付的票据无需承兑出票日起1个月
商业汇票出票后定日付款到期日前到期日起10日
出票后定期付款
见票后定期付款出票日起1个月
本票无需承兑出票日起2个月
支票无需承兑出票日起10日
【注意】未提示付款的,承兑人或出票人的付款责任也不解除。
②付款人付款:提示付款的,付款人必须当日足额付款;付款时应审查票据背书的连续及提示付款人的证件。
③拒绝付款:背书不连续等事由可以抗辩;只能以与其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的事由抗辩。
④获得付款:持票人签收,并将票据交给付款人;足额付款后,全体票据债务人责任解除。
⑤相关银行责任;
⑥票据责任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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