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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点】票据追索
1、适用情形
(1)到期后追索:票据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票据的其他债务人行使的追索。
(2)到期前追索:指票据到期日前,持票人行使权利的情形:①汇票被拒绝承兑的;②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的;③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的或者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
2、被追索人的确定:可以不按票据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全体行使;对票据债务人中的一人或数人已经进行追索的,对其他票据债务人仍可行使。
3、追索的内容
①持票人的追索:票据金额+利息+费用(拒绝证明、通知书)
②被追索人的再追索:清偿金额+利息(清偿日到再清偿日)+费用(通知书)
4、行使追索权:
(1)获得有关证明: 提供被拒绝承兑or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
【注意】持票人不能出示以上证明的,对其前手的追索权受到限制。承兑人or付款人仍应当承担票据责任。
(2)行使追索:持票人自收到相关拒绝证明之日起3日内
①通知其前手,其前手收到通知3日内通知其再前手。
②同时向各票据债务人发书面通知。
5、追索的效力
被追索人依照规定清偿债务后,其责任解除,与持票人享有同一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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