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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点】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税依据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税依据为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非“应纳税额”)
教育费附加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之和为计征依据。
【注意】纳税人因税收违法而加收的滞纳金和罚款以及被免征、减征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不作为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的计税依据。
具体内容
进口不征对进口货物或境外单位和个人向境内销售劳务、服务、无形资产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出口不退(1)对出口货物、劳务和跨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以及因优惠政策退还增值税、消费税的,不退还已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2)对增值税、消费税实行先征后返、先征后退、即征即退办法的,除另有规定外,对随增值税、消费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一律不予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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