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入类会计科目有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营业外收入。
一、“主营业务收入”科目
(1)本科目核算企业确认的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等主营业务的收入。
(2)本科目可按主营业务的种类进行明细核算。
(3)主营业务收入的主要账务处理。
企业在履行了合同中的单项履约义务时,应按照已收或应收的合同价款,加上应收取的增值税税额,借记“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合同资产”等科目,按应确认的收入金额,贷记本科目,按应收取的增值税税额,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等科目。
(4)期末,应将本科目的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二、“其他业务收入”科目
(1)本科目核算企业确认的除主营业务活动以外的其他经营活动实现的收入,包括出租固定资产、出租无形资产、出租包装物和商品、销售材料等实现的收入。
(2)本科目可按其他业务的种类进行明细核算。
(3)企业确认其他业务收入的主要账务处理参见“主营业务收入”科目。
(4)期末,应将本科目的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三、“营业外收入”科目
营业外收入是指企业确认的与其日常活动无直接关系的各项利得。
营业外收入主要包括非流动资产毁损报废收益(指因自然灾害等发生毁损、已丧失使用功能而报废非流动资产所产生的清理收益)、与企业日常活动无关的政府补助、盘盈利得(主要指现金溢余无法查明原因部分)、捐赠利得、债务重组利得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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