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点】会计凭证的保管要求(2022年新增,引起重视)
1、会计机构在依据会计凭证记账以后,应定期(每天、每旬或每月)将各种记账凭证按照编号顺序,连同所附的原始凭证一起加具封面和封底,装订成册,并在装订线上加贴封签,防止抽换凭证。
(1)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遗失时,应取得原签发单位盖有公章的证明,并注明原始凭证的号码、金额、内容等,由经办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负责人批准后,才能代作原始凭证。
(2)若确实无法取得证明的,如车票丢失,则应由当事人写明详细情况,由经办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负责人批准后,代作原始凭证。
2、原始凭证较多时,可单独装订,但应在凭证封面注明所属记账凭证的日期、编号和种类,同时在所属的记账凭证上应当注明“附件另订”及原始凭证的名称和编号,以便查阅。
3、在同时满足规定条件的情况下,单位从外部接收的电子会计资料附有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的电子签名的,可仅以电子形式归档保存,无须打印电子会计资料纸质件进行归档保存。
【提示】单位仅以电子形式保存会计档案的,原则上应从一个完整会计年度的年初开始执行,以保证其年度会计档案保存形式的一致性。
4、当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可由单位会计机构临时保管一年,期满后再移交本单位档案机构统一保管。
【提示】出纳人员不得兼管会计档案。
5、单位保存的会计档案一般不得对外借出。
(1)其他单位如有特殊原因,确实需要使用单位会计档案时,经本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批准,可以复制。
(2)向外单位提供的会计档案复制件,应在专设的登记簿上登记,并由提供人员和收取人员共同签名或者盖章。
6、单位应当严格遵守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要求,保管期满前不得任意销毁。
【提示】保管期满但未结清的债权债务会计凭证和涉及其他未了事项的会计凭证不得销毁,纸质会计档案应当单独抽出立卷,电子会计档案单独转存,保管到未了事项完结时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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