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点】劳务派遣
1、适用范围
(1)是劳动合同的补充,针对临时性(≤6个月)、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
(2)用人单位:①不得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②不得以非全日制用工形式招用被派遣劳动者。
(3)用工单位:①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②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订立劳动合同的人数+派遣用工的人数)的10%。
2、用人和用工单位的主要义务
(1)劳务派遣单位(用人单位):
①载明被派遣劳动者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
②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2年以上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③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月向劳动者支付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④应告知被派遣劳动者,不得克扣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2)用工单位
①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
②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
③支付加班费、 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
④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
⑤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
⑥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均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
(3)劳动者权利
①知悉相关劳务派遣协议的权利;
②同工同酬: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被派遣劳动者享有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按用工单位所在地的标准执行;
③有权在劳务派遣单位或用工单位依法参加或者组织工会,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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