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记账(★★★)
1.可以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主体
(1)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所可以依法从事代理记账业务。
(2)代理记账机构
除会计师事务所以外的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领取由财政部统一规定样式的代理记账许可证书。
2.代理记账机构的设立条件
(1)申请代理记账资格的机构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①属于依法设立的企业;
②专职从业人员不少于3名;
③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中级会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不少于3年,且为专职从业人员;
④有健全的代理记账业务内部规范。
(2)代理记账机构从业人员应当具有会计类专业基础知识和业务技能,能够独立处理基本会计业务,并由代理记账机构自主评价认定。
3.代理记账的业务范围
代理记账机构可以接受委托办理下列业务:
(1)根据委托人提供的原始凭证和其他相关资料,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包括审核原始凭证、填制记账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等;
(2)对外提供财务会计报告;
(3)向税务机关提供税务资料;
(4)委托人委托的其他会计业务。
4.委托合同
委托人委托代理记账机构代理记账,应当在相互协商的基础上,订立书面委托合同。委托合同除应具备法律规定的基本条款外,应当明确下列内容:
(1)双方对会计资料真实性、完整性各自应当承担的责任;
(2)会计资料传递程序和签收手续;
(3)编制和提供财务会计报告的要求;
(4)会计档案的保管要求及相应的责任;
(5)终止委托合同应当办理的会计业务交接事宜。
5.委托人的义务
(1)对本单位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填制或者取得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原始凭证;
(2)应当配备专人负责日常货币收支和保管;
(3)及时向代理记账机构提供真实、完整的原始凭证和其他相关资料;
(4)对于代理记账机构退回的,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更正、补充的原始凭证,应当及时予以更正、补充。
6.代理记账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义务
(1)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按照委托合同办理代理记账业务;
(2)对在执行业务中知悉的商业秘密予以保密;
(3)对委托人要求其作出不当的会计处理,提供不实的会计资料,以及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行为的,予以拒绝;
(4)对委托人提出的有关会计处理相关问题予以解释。
7.财务会计报告的签章
代理记账机构为委托人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经代理记账机构负责人和委托人负责人签名并盖章后,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外提供。
8.对代理记账机构的管理
(1)代理记账机构应当于每年4月30日之前,向审批机关报送下列材料:
①代理记账机构基本情况表;
②专职从业人员变动情况。
(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对代理记账机构及其从事代理记账业务情况实施监督,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并将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开。
(3)代理记账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批机关应当办理注销手续,收回代理记账许可证书并予以公告:
①代理记账机构依法终止的;
②代理记账资格被依法撤销或撤回的;
③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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