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考初级会计的考生们,会不会对于《经济法基础》中“其他税收法律制度”感到莫名的无奈呢?这一部分知识比较零星琐碎,在考试中考查的分数又不多。所以难免在备考时让人无从下手。
一、什么人需要交?
房产税的纳税人是指在我国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内拥有房屋产权的单位和个人,具体包括产权所有人、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
(1)产权属于国家的,其经营管理的单位为纳税人。
(2)产权属于集体和个人的,集体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
(3)产权出典的,承典人为纳税人。
(4)产权所有人、承典人均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为纳税人。
(5)产权未确定以及租典(租赁、出典)纠纷未解决的,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为纳税人。
(6)纳税单位和个人无租使用房产管理部门、免税单位及纳税单位的房产,由使用人代为缴纳房产税。
(7)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在出售前,不征收房产税。但对出售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已使用或者出租、出借的商品房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二、交多少房产税?
1.从价计征
(1)应纳税额=房产余值×1.2%=房产原值×(1-扣除比例)×1.2%
(2)凡以房屋为载体,不可随意移动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如给排水、采暖、消防、中央空调、电气及智能化楼宇设备等,无论在会计核算中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都应计入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
2.从租计征
应纳税额=不含增值税的租金收入(包括货币收入与实际收入)×12%(或者4%)
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按市场价格向个人出租用于居住的住房、个人出租住房(不区分用途)按4%征收。
三、房产税的纳税义务时间
初级会计考试中考试们需要掌握房产税的重要时间节点:
1.纳税人将原有房产用于生产经营,从生产经营之月起,缴纳房产税。
2.纳税人自行新建房屋用于生产经营,从建成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3.纳税人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从办理验收手续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4.纳税人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5.纳税人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6.纳税人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7.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出租、出借本企业建造的商品房,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8.纳税人因房产的实物或者权利状态发生变化而依法终止房产税纳税义务的,其应纳税款的计算截止到房产的实物或者权利状态发生变化的当月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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