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税的征税范围
对于《经济法基础》中的这些小税种,小编一直建议大家从定义与概念入手,理解掌握税目的各项特点。资源税也是这样一个“人如其名”的税种,在我国领域及管辖海域开采应税矿产品或者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需要对征税范围内的资源税应税品交纳资源税。这些物品具体包括:
1.原油
仅限于开采的天然原油,人造石油不征税。
开采原油过程中用于加热、修井的原油,免征资源税。
2.天然气
包括专门开采或者与原油同时开采的天然气。
3.煤炭
包括原煤和以未税原煤加工的洗选煤。
4.金属矿
主要包括铁矿、金矿、铜矿、铝土矿、铅锌矿、镍矿、锡矿、稀土、钨、钼等。
5.其他非金属矿
主要包括石墨、硅藻土、高岭土、萤石、石灰石、硫铁矿、磷矿、氯化钾、硫酸钾、井矿盐、湖盐、提取地下卤水晒制的盐、煤层(成)气。
6.海盐
资源税的税率与计征
尽管目前绝大多数应税产品实行从价计征,但是还有个别“非金属矿”(如粘土、砂石)实行从量定额计征。考生们还是需要明确资源税采用比例税率和定额税率两种形式。关于从价计征资源税应纳税额,应税产品的销售额是初级会计考试中比较重要的考点,考生们应当重点把握。
基本原则: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包括收取的增值税销项税额和运杂费用。
特殊规定:对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运杂费用,纳税人在计算应税产品计税销售额时,可予以扣减:
1.包含在应税产品销售收入中;
2.属于纳税人销售应税产品环节发生的运杂费用,具体是指运送应税产品从坑口或者洗选(加工)地到车站、码头或者购买方指定地点的运杂费用;
3.取得相关运杂费用发票或者其他合法有效凭据;
4.将运杂费用与计税销售额分别进行核算。
折算与换算
资源税的一个比较大的特点在于,需要考虑原矿与精矿的征税与实际销售之间的转换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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