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级会计的知识点复杂繁多,运用点滴的碎片化时间消化冗长的知识点,是一个非常好的方法。今天就来看看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内容吧!
哪些人是纳税人
从概念与定义来看,城镇土地使用税的主要课税对象,就是排除农村以外,凡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范围内的国有制与集体制土地都包括在内。
那么根据土地使用者的不同情况,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分别确定为:
1. 城镇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者个人缴纳;
2. 拥有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者实际使用人缴纳;
3. 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者权属纠纷未解决的,由实际使用人纳税;
4. 土地使用权共有的,共有各方均为纳税人,由共有各方按实际使用土地的面积占总面积的比例分别缴纳。
计算方法
尽管本税种采用定额税率,从量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需要参加初级会计考试的考生们注意的其实是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
1.凡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单位组织测定土地面积的,以测定的土地面积为准;
2.尚未组织测定,但纳税人持有政府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证书的,以证书确定的土地面积为准;
3.尚未核发土地使用证书的,应当由纳税人据实申报土地面积,并据以纳税,待核发土地使用证书后再作调整。
纳税义务时间
纳税人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纳税人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纳税人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以出让或者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纳税人新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1年时,开始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纳税人新征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征用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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