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基础》历年真题考点
——第三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1、区分伪造和变造:伪造(假冒)——签章;变造(剪接、挖补、覆盖、涂改)——签章以外的记载事项。
2、票据和结算凭证上不得更改的事项有:收款人名称、出票金额、出票日期。原记载人可以更改上述之外的其他事项,更改时应当由原记载人在更改处签章证明。
3、票据和结算凭证的填写要求
4、需央行核准的账户:①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②QFII专用存款账户。向央行备案的账户:①基本存款账户;②临时存款账户;③一般存款账户;④其他专用存款账户;⑤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5、银行结算账户的变更,指存款人的账户信息资料发生变化或改变。银行发现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单位负责人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通知企业办理变更手续:①存款人名称(5个工作日内申请);②单位的法定代表人or主要负责人、住址(5个工作日内通知)
6、存款人撤销银行结算账户,必须与开户银行核对银行结算账户存款余额,交回各种重要空白票据及结算凭证和开户许可证,银行核对无误后方可办理销户手续。企业因转户原因撤销基本存款账户的,银行还应打印"已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清单"并交付企业。
7、存在哪些情形,存款人应向开户银行提出撤销申请?
8、各类具体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证明文件)和使用
9、三类账户的功能(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功能)
10、票据权利
11、取得票据享有票据权利的情形:接受出票人签发;接受背书转让;因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但所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
12、票据权利丧失补救
13、票据权利时效
14、提示付款期限
15、下列不得成为票据保证人:国家机关(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国经组织贷款除外);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法人书面授权除外)和职能部门。
16、被追索人的确定:可以不按票据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全体行使;对票据债务人中的一人或数人已经进行追索的,对其他票据债务人仍可行使。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