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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点:第五章收入——合同取得成本
考点内容:
(1)企业为取得合同发生的增量成本预期能够收回的,应当作为合同取得成本确认为一项资产。
其中:增量成本是指企业不取得合同就不会发生的成本,也就是企业发生的与合同直接相关,但又不是所签订合同的对象或内容(如建造商品或提供服务)本身所直接发生的费用。如销售佣金,如果销售佣金预期可通过未来的相关服务收入予以补偿,该销售佣金(即增量成本)应在发生时确认为一项资产,即合同取得成本。
(2)该资产摊销期限不超过一年的,可以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3)企业为取得合同发生的、除预期能够收回的增量成本之外的其他支出,例如,无论是否取得合同均会发生的差旅费、投标费、为准备投标资料发生的相关费用等,应当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除非这些支出明确由客户承担。
(4)企业因现有合同续约或发生合同变更需要支付的额外佣金,也属于为取得合同发生的增量成本。
①本项目应根据“材料采购”、“原材料”、“库存商品”、“周转材料”、“委托加工物资”、“发出商品”、“生产成本”、“受托代销商品”等科目的期末余额合计数,减去“受托代销商品款”、“存货跌价准备”科目期末余额后的净额填列。
②材料采用计划成本核算,以及库存商品采用计划成本核算或售价核算的企业,还应按加或减材料成本差异、商品进销差价后的金额填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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