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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点:第四章消费税——白酒消费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单选题】16、甲酒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9年11月销售自产白酒50吨,取得不含增值税价款2200000元,同时收取包装物押金45200元。当月不予退还3个月前销售自产白酒时收取的包装物押金33900元。已知增值税税率为13%;消费税比例税率为20%,定额税率为0.5元/500克;1吨=1000千克。计算甲酒厂当月上述业务应缴纳消费税税额的下列算式中,正确的是() 。
A.(2200000+45200)×20%=449040元
B.(2200000+33900)×20%+50×1000×2×0.5=496780元
C.[2200000+33900÷(1+13%)]×20%+50×1000×2×0.5=496000元
D.[2200000+45200÷(1+13%)]×20%+50×1000×2×0.5=498000元
参考答案:D
参考解析:对酒类生产企业销售酒类产品而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无论押金是否返还及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酒类产品销售额,征收消费税。白酒的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比例税率+自产自用数量×定额税率=[2200000+45200÷(1+13%)]×20%+50×1000×2×0.5=498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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