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的利润分配与税收
a) 基金利润来源
1.利息收入
利息收入指基金经营活动中因债券投资、资产支持证券投资、银行存款、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按买入返售协议融出资金等而实现的利息收入。具体包括债券利息收入、资产支持证券利息收入、存款利息收入、买入返售金融资产收入等。
2.投资收益
投资收益是指基金经营活动中因买卖股票、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基金等实现的差价收益,因股票、基金投资等获得的股利收益,以及衍生工具投资产生的相关损益,如卖出或放弃权证、权证行权等实现的损益。具体包括股票投资收益、债券投资收益、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收益、基金投资收益、衍生工具收益、股利收益等。
3.其他收入
其他收入是指除上述收入以外的其他各项收入,包括赎回费扣除基本手续费后的余额、手续费返还、ETF 替代损益,以及基金管理人等机构为弥补基金财产损失而付给基金的赔偿款项等。这些收入项目一般根据发生的实际金额确认。
4.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公允价值变动损益指基金持有的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交易性金融资产、交易性金融负债等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应计入当期损益的利得或损失,并于估值日对基金资产按公允价值估值时予以确认
b) 与基金利润有关的财务指标
1.本期利润
本期利润是基金在一定时期内全部损益的总和,包括计入当期损益的公允价值变动损益。该指标既包括了基金已经实现的损益,也包括了未实现的估值增值或减值,是一个能够全面反映基金在一定时期内经营成果的指标。
2.本期已实现收益
本期已实现收益指基金本期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其他收入(不含公允价值变动损益)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是将本期利润扣除本期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后的余额,反映基金本期已经实现的损益。
3.期末可供分配利润
该指标是指期末可供基金进行利润分配的金额,为期末资产负债表中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部分的孰低数。由于基金本期利润包括已实现和未实现两部分,如果期末未分配利润的未实现部分为正数,则期末可供分配利润的金额为期末未分配利润的已实现部分;如果期末未分配利润的未实现部分为负数,则期末可供分配利润的金额为期末未分配利润(已实现部分扣减未实现部分)。
4.未分配利润
未分配利润是基金进行利润分配后的剩余额。未分配利润将转入下期分配。
c) 利润分配对基金份额净值的影响
基金进行利润分配会导致基金份额净值的下降,但对投资者的利益没有实际影响。
d) 基金分红的不同方式和货币市场基金利润分配的特殊规定
(一)封闭式基金的利润分配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规定:封闭式基金的收益分配,每年不得少于一次;封闭式基金年度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基金年度可供分配利润的 90%。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得低于面值。
封闭式基金只能采用现金分红。
(二)开放式基金的利润分配
1.开放式基金的利润分配是指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利润情况,按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量的多少进行利润分配。我国开放式基金按规定需在基金合同中约定每年基金利润分配的最多次数和基金利润分配的最低比例。同时要求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开放式基金分红的登记、过户由登记机构的 TA 系统来处理。一份基金分红公告中应当包含的内容主要有收益分配方案、时间和发放办法等。
3.开放式基金的分红方式有两种:
(1)现金分红方式。根据基金利润情况,基金管理人以投资者持有基金单位数量的多少,将利润分配给投资者。这是基金分红采用的最普遍的形式。
(2)分红再投资转换为基金份额。分红再投资转换为基金份额是指将应分配的净利润按除息后的份额净值折算为新的基金份额进行基金收益分配。
4.根据有关规定,基金收益分配默认为采用现金方式。开放式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事先选择将所获分配的现金利润,转为基金份额,即选择分红再投资。基金份额持有人事先没有做出选择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支付现金。
(三) 货币市场基金的利润分配
《货币市场基金管理暂行规定》第九条规定:“对于每日按照面值进行报价的货币市场基金,可以在基金合同中将收益分配的方式约定为红利再投资,并应当每日进行收益分配。”
2005 年 3 月 25 日中国证监会下发的《关于货币市场基金投资等相关问题的通知》(证监基金字[2005] 41 号)规定:当日申购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享有基金的分配权益,当日赎回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不享有基金的分配权益。
具体而言,货币市场基金每周五进行分配时,将同时分配周六和周日的利润;每周一至周四进行分配时,则仅对当日利润进行分配。投资者于周五申购或转换转入的基金份额不享有周五和周六、周日的利润,投资者于周五赎回或转换转出的基金份额享有周五和周六、周日的利润。例如,假设投资者在 2014 年 4 月 10 日(周五)申购了份额,那么基金将从 4 月 13 日(周一)开始计算其权益。如果在 4 月 10 日(周五)赎回了份额,那么该基金将同时享有 4 月 10 日(周五)、4 月 11 日(周六)和 4 月 12 日(周日)的利润,但不再享有 4 月 13 日的利润。
节假日的利润计算基本与在周五申购或赎回的情况相同。投资者在法定节假日前最后一个开放日的利润将与整个节假日期间的利润合并后于法定节假日前最后一日进行分配。法定节假日结束后第一个开放日起的分配规则同日常情况下的分配规则一样。投资者于法定节假日前最后一个开放日申购或转换转入的基金份额不享有该日和整个节假日期间的利润,投资者于法定节假日前最后一个开放日赎回或转换转出的基金份额享有该日和整个节假日期间的利润。假定 2014 年 5 月 1 日至 3 日为法定休假日,2014 年 5 月 4 日是节后第一个工作日,假设投资者在 2014 年 4 月 30 日(周四,节前最后一个基金开放日)申购了基金份额,那么投资者享有的基金利润将从 5 月 4 日起开始计算;如果投资者在 2014年 4 月 30 日赎回了基金份额,那么投资者将享有直至 5 月 4 日内该基金的利润。
e) 投资者投资基金涉及的税收项目
一、基金自身投资活动产生的税收
(一)营业税
对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免征营业税。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以发行基金方式募集资金不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不征收营业税。
(二)印花税
基金卖出股票时按照 1%。的税率征收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而对买入交易不再征收印花税,即对印花税实行单向征收。
(三)所得税
对证券投资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包括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股权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基金取得的股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储蓄存款利息收入,由上市公司、发行债券的企业和银行在向基金支付上述收入时代扣代缴20%的个人所得税。
对证券投资基金从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是指: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暂减按 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 20%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根据上述政策,个人的实际税负分别相当于 20%、 10%和 5%。
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实施前,上市公司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的税负为 10%。该政策实施后,股息红利所得按持股时间长短确定实际税负。因此,个人投资者持股时间越长,其股息红利所得个人所得税的税负就越低。
二、投资者买卖基金产生的税收
(一)机构投资者买卖基金的税收
1.营业税:金融机构(包括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买卖基金份额的差价收入征收营业税,非金融机构买卖基金份额的差价收入不征收营业税。
2.印花税:机构投资者买卖基金份额暂免征收印花税。
3.所得税:机构投资者买卖基金份额获得的差价收入,应并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征收企业所得税;机构投资者从基金分配中获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个人投资者投资基金的税收
1.印花税:个人投资者买卖基金份额暂免征收印花税。
2.所得税:
(1)个人投资者从基金分配中获得的股票的股利收入、企业债券的利息收入,由上市公司、发行债券的企业和银行在向基金支付上述收入时,代扣代缴 20%的个人所得税。证券投资基金从上市公司分配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按上述《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实施。
(2)个人投资者从封闭式基金分配中获得的企业债券差价收入,按现行税法规定,应对个人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
(3)其他都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税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从事基金管理活动取得的收入,依照税法的规定征收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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