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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试吧整理:三类上市公司可公开发行优先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优先股试点的指导意见》,加快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创新,中国证监会昨日发布《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与征求意见稿相比,正式出台的《办法》做了多处修改。根据办法,普通股为上证50指数成分股,以公开发行优先股作为支付手段收购或吸收合并其他上市公司以及以减少注册资本为目的回购普通股,这三类上市公司可以公开发行优先股。

  三类公司

  可公开发优先股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张晓军介绍,本次发布实施的《办法》主要内容包括五个方面:一是上市公司可以发行优先股,非上市公众公司可以非公开发行优先股。二是三类上市公司可以公开发行优先股:(1)普通股为上证50指数成分股;(2)以公开发行优先股作为支付手段收购或吸收合并其他上市公司;(3)以减少注册资本为目的回购普通股的,可以公开发行优先股作为支付手段,或者在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后,可公开发行不超过回购减资总额的优先股。三是上市公司发行优先股,可以申请一次核准,分次发行。四是公司非公开发行优先股仅向《办法》规定的合格投资者发行,每次发行对象不得超过二百人,且相同条款优先股的发行对象累计不得超过二百人。五是优先股交易或转让环节的投资者适当性标准应当与发行环节保持一致;非公开发行的相同条款优先股经交易或转让后,投资者不得超过二百人。

  为保护上市公司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办法》重点针对易出现利益输送的环节,进行了规定。一是限制公司非公开发行优先股的票面股息率水平,要求“不得高于最近两个会计年度的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二是将发行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配偶排除在非公开发行的合格投资者范围之外,避免利益输送。三是规定上市公司向关联股东发行优先股的,关联股东需回避表决。四是要求独立董事对发行优先股发表专项意见。

  严格限制可转换优先股

  张晓军表示,证监会认真研究并充分采纳了相关意见和建议。相比征求意见稿,《办法》进行了多处修改:

  一是严格限制可转换优先股。为进一步保护个人投资者权益,保证试点平稳实施,《办法》采纳了投资者的意见,删除了关于可转换优先股的有关条款,并新增规定“上市公司不得发行可转换为普通股的优先股”。同时,考虑到商业银行资本监管的特殊要求,《办法》规定,商业银行可根据资本监管规定,非公开发行触发事件发生时强制转换为普通股的优先股。下一步,证监会还将与银监会联合发文,对优先股强制转换为普通股涉及的有关事项,提出具体的监管要求。

  二是关于优先股发行条件。根据境外优先股发展的历程,优先股的一项重要运用是为经营暂时困难,但总体资产状况良好的公司提供融资工具。因此,《办法》第十九条修改为“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应当不少于优先股一年的股息”的一般性要求,从而使非公开发行优先股的条件更为合理;同时仍要求公开发行优先股的上市公司,满足最近三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的条件。

  三是关于非公开发行优先股票面股息率的限制。征求意见稿规定,“非公开发行优先股的票面股息率不得高于最近两个会计年度的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净利润孰低者为计算依据。”

  该条款主要是为平衡两类股东利益,防止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优先股票面股息率过高,出现利益输送的问题,保护中小普通股股东利益。考虑到非经常性损益可以作为利润分配的来源,可用于保障优先股股息支付,《办法》删除了“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净利润孰低者为计算依据”的表述,使票面股息率的规定更为合理。

  四是关于非公开发行优先股采用储架发行。部分意见提出,优先股属于固定收益类证券,发行程序可参考公司债券,建议允许非公开发行优先股采用储架发行,简化审批流程。

  目前公司债券可以储架发行,非上市公众公司也可以储架发行,为回应市场需求,《办法》允许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优先股采取储架发行。同时,《办法》要求“相同条款优先股的发行对象累计不得超过二百人”,“非公开发行的相同条款优先股经交易或转让后,投资者不得超过二百人”,以防止发行人通过多次非公开发行或非公开发行后的转让实现实质上的公开发行,规避监管要求。此外,为避免出现一次核准、分次发行的优先股彼此之间主要条款差异过大的情况,《办法》要求采用储架发行时,不同次发行的优先股之间,除票面股息率外,其他条款应当相同。

  五是关于合格投资者人数计算的规定。为明确非公开发行优先股的合格投资者人数计算方式,参考《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关于发行对象人数认定的规定,《办法》规定,计算合格投资者人数时,同一资产管理机构以管理的两只以上产品认购或受让优先股的,视为一人。

  六是关于优先股票面金额的规定。为统一优先股票面金额,便于投资者理解和交易,同时满足公司的融资需求,《办法》新增规定“优先股每股票面金额为一百元”。张晓军说,证监会将于近期出台若干配套文件,明确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众公司发行优先股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章程修订、利用优先股作为支付手段实施并购重组等有关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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