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的订立、履行和终止
(一)合同的订立
我国《民法典》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取要约、承诺方式或者其他方式”
1、要约:要约也叫发盘,是当事人一方以订立合同为目的,就合同的主要条款向另一方提出建议的意思表示。
(1)有效的要约需满足的条件:
①要约必须是特定人的意思表示。
②要约是以订立合同为目的的意思表示。
③要约是向要约人希望与其缔结合同的相对人发出的意思表示。
④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确定。
《民法典》规定了多种典型的要约邀请形式: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债券募集办法、基金招募说明书、商业广告和宣传、寄送的价目表等。
(2)要约的生效、撤回及撤销:
生效: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撤回:
①要约人在发出要约后,如果认为该要约的内容与自己的利益不符,在不给相对人造成损害的前提下,可以撤回已经发出的要约。
②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③如果撤回的通知后于要约到达受要约人的,不发生撤回的效力。
④在要约生效后,受要约人尚未发出承诺通知之前,要约人可以要求撤销该要约。根据《民法典》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
①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②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2、承诺: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承诺的法律效力在于承诺一经作出并送达要约人,合同即告成立。
概念:
指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承诺的法律效力在于承诺一经作出并送达要约人,合同即告成立。
具备的要件:
①承诺只能由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
②承诺必须在有效期限内作出。
③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这是承诺最实质性的要件。
生效:
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生效,意味着当事人双方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合意,标志着合同的成立。
撤回:
①受要约人发出承诺后,在承诺生效前,可以撤回所发出的承诺,取消其效力。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
②如果承诺已经生效,则合同已经成立,此时受要约人已受合同效力的约束,当然不能再撤回承诺。因此,承诺不存在撤销的可能。
3、缔约过失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因一方当事人的过失给对方造成损失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1)与违约责任的区别:
缔约过失责任是发生在合同成立之前,是在合同订立中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造成他方损失而应承担的责任;违约责任则是发生在合同成立之后,是一方当事人违反了合同义务所应承担的责任。
(2)《民法典》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①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②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③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二)合同的履行
合同的履行是指债务人依照合同的约定或法律的规定,全面、适当地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
1、基本原则:
(1)全面履行原则:指当事人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全面、适当地履行。
其具体要求如下:履行主体、标的适当、期限适当、地点和方式适当。
(2)诚信原则:要求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应诚实、守信用,正当行使自己的权利和切实履行自己的义务。
(3)绿色原则。这一原则是民法基本原则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具体体现。合同当事人在履行合同时,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这样才能最大限度地节约资源、树立可持续发展的观念。
2、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抗辩权是债务人在法定条件下对抗权利人的请求权而暂时拒绝履行债务的权利。
双务合同中的抗辩权主要有以下几种:
(1)同时履行抗辩权:指双务合同中当事人在没有约定先后履行顺序时,一方在对方未进行对等给付之前,有拒绝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的权利。
(2)不安抗辩权:指在双务合同中有先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在有证据证明后给付人具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况时,可以中止自己先给付义务的履行。
《民法典》规定的后给付义务人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况有:①经营状况,严重恶化;②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③丧失商业信誉;④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3)先履行抗辩权:指在双务合同中履行义务顺序在后的一方当事人,在履行义务顺序在先的—方当事人没有履行或不适当履行义务时,拒绝先履行一方请求其履行义务的权利。(先履行抗辩权也是一种延期抗辩权,只能使对方的请求权延期,而不能消灭对方的请求权。如果对方履行了应当先履行的义务,则先履行抗辩权随之消灭。)
(三)合同的终止
合同的终止又称为合同的消灭,是指合同关系当事人双方之间权利义务于客观上不复存在。
能够引起合同关系消灭的法律事实主要包括:
合同履行
合同终止最正常和最主要的形式。
抵销
指当事人双方相互负有同种类的给付义务时,将两项义务相互冲抵,使其相互在对等额内消灭。
适用抵销的条件包括:
①当事人双方必须互相有债务、债权;
②当事人双方的给付债务应为同一种类;
③当事人双方的债务均已到履行期;
④当事人双方的债务均是可以抵销的债务。
(注:法律明确规定或当事人约定不得抵销的,不能抵销。)
提存
指债务人于债务已届履行期时,将无法给付的标的物交给提存机关,以消灭债务的行为。
免除债务
指债权人免除债务人的债务而使合同关系消灭的法律行为。
混同
指债权与债务同归于一人而使合同关系终止的事实。
发生混同的原因有:
(1)概括承受:即合同关系的一方当事人概括承受他人的权利与义务。(主要原因)
(2)特定承受:即因债权人让与或债务人承担而承受权利义务。《民法典》规定∶"债权和债务同归于一人的,债权债务终止,但是损害第三人利益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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