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点:劳动合同解除与终止
一、劳动合同解除
(一)协商解除
劳动合同当事人双方对解除劳动合同达成一致意见时,劳动合同可以协商解除。
(二)用人单位解除
1.因劳动者过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2.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3.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并听取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1)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2)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3)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4)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三)劳动者解除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3)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5)因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二、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限制
下列情形,用人单位不能解除劳动合同:
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2.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3.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5.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劳动合同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合同终止:
1.劳动合同期满的;
2.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3.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4.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5.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解除与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标准
《劳动合同法》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 12 个月的平均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3 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 3 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 12 年。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最低工资标准计算进行补偿。
考点:劳务派遣
(一)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条件
注意事项:禁止用人单位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
用人单位或所属单位出资或者合伙设立劳务派遣单位,也不得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
(二)劳务派遣的劳动合同
1.应当载明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
2.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两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
3.被派遣劳动者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按照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4.依法与被派遣劳动者约定试用期,劳务派遣单位与同一被派遣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
(三)劳务派遣岗位的范围和比例
1.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企业的基本用工形式。
2.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替代性工作岗位上实施。
3.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数的 10%。
用工总数=用工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人数+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人数。
考点:非全日制用工
1.概念
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 4 小时,
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 24 小时的用工形式。
2.特征
(1)以小时计酬为主;
(2)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能超过 24 小时。
3.规定
(1)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
(2)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
(3)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
(4)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5)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最低小时工资标准;
(6)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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