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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9.4中级经济法真题考点:合同法——留置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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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9.4中级会计《经济法》真题考点

——合同法——留置权

  (一)留置权的概念

  1、留置权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其中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即留置物。

  2、留置权属于法定担保物权。

  3、留置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留置物保管费用和实现留置权的费用。(全额担保)

  【注意】质权和留置权不适用不动产。

  (二)留置权的成立要件

  1、债权人占有债务人的动产。

  2、占有的动产应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

  3、债权已届清偿期且债务人未按规定的期限履行义务。

  (三)留置权的实现

  1、留置权人负有妥善保管留置财产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留置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留置权人有权收取留置财产的擎息。擎息应当先充抵收取擎息的费用。

  2、留置权人与债务人应当约定留置财产后的债务履行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留置权人应当给债务人60日以上履行债务的期间,但鲜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动产除外。债务人逾期未履行的,留置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留置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留置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3、债务人可以请求留置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后行使留置权;留置权人不行使的,债务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留置财产。留置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债务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4、留置权人在债权未受全部清偿前,留置物为不可分物的,留置权人可以就其留置物的全部行使留置权。留置的财产为可分物的,留置物的价值应当相当于债务的金额。

  5、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同一财产法定登记的抵押权与质权并存时,抵押权人优先于质权人受偿;质权与未登记抵押权并存时,质权人优先于抵押权人受偿。

  【注意】留置权>登记的抵押权>质权>未登记的抵押权

  (四)留置权的消灭

  留置权因下列原因而消灭:

  (1)留置权人对留置财产丧失占有。

  (2)留置物灭失、损毁而无代位物。

  (3)与留置物有同一法律关系的债权消灭。

  (4)债务人另行提供价值相当的担保并被债权人接受。

  (5)实现留置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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