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级经济法考试单选题】2019年7月1日,郑某、丁某、马某分别出资20000元设立了普通合伙企业。11月1日,郑某拟将自己在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的50%按10000元转让。郑某通知丁某、马某后,丁某表示愿意以8000元买下,马某未表态。11月3日,郑某的好友齐某知道后,愿意以10000元购买该份额;马某得知后,随即表示愿以10000元购买该份额。该合伙企业的合伙协议对合伙人转让财产份额未作特别约定。根据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郑某财产份额转让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2020年)
A.郑某应将其财产份额转让给齐某
B.郑某应将其财产份额转让给马某
C.郑某应将其财产份额转让给丁某
D.郑某的财产份额不可以转让
【答案】B
【解析】(1)郑某通知丁某、马某后,丁某开价8000元愿意购买,属于内部转让。根据规定,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因此,不论马某未表态,还是表示反对,只要郑某愿意转让即可,但题目并未交代“郑某同意以8000元的价格转让”,郑某、丁某之间的内部转让未成功;(2)郑某拟将其财产份额转让给齐某,属于对外转让。根据规定,普通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但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因此,在齐某和马某的付款条件相同的情况下,应当由马某优先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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