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中级会计《经济法》真题考点: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
1、有2个以上合伙人(无上限)
(1)合伙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得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
(3)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2、有书面合伙协议
(1)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以书面形式订立。
(2)修改或者补充合伙协议,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3)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事项,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依照《合伙企业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约定—协商—法定)
3、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
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
出资形式 确认金额
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 协商或评估
劳务 协商
【解释】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履行出资义务。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
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
(1)普通合伙企业应当在其名称中标明“普通合伙”字样。
(2)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应当在其名称中标明“特殊普通合伙”字样。
(3)有限合伙企业应当在其名称中标明“有限合伙”字样。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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