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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中级《经济法》真题考点:普通合伙企业的概念和基本特征
广义的普通合伙企业包括狭义普通合伙企业(习惯上)和特殊普通合伙企业(需明确说明)。
1、普通合伙企业的特点
(1)由普通合伙人组成
所谓普通合伙人,是指在合伙企业中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依法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2)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依法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解释】所谓无限连带责任,包括两个方面:
责任 具体内容
连带责任 一个合伙人不能清偿对外债务的,其他合伙人都有清偿的责任。但是,当某一合伙人偿还合伙企业的债务超过自己所应承担的数额时,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无限责任 即所有的合伙人不仅以自己投入合伙企业的资金和合伙企业的其他资金对债权人承担清偿责任,而且在不够清偿时还要以合伙人自己所有的财产对债权人承担清偿责任。
2、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的特点
合伙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企业债务,由该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如:会计师、律师事务所)
【解释】其他规定与“普通合伙企业”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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