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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中级会计《经济法》真题考点:普通合伙企业和合伙人的债务清偿
普通合伙企业和合伙人的债务清偿(★★★)
一、合伙企业的债务清偿与合伙人的关系
1、合伙企业财产优先清偿。
2、合伙人的无限连带清偿责任。
当合伙企业的全部财产不足以偿付到期债务时,合伙企业的债权人对合伙企业所负债务,可以向任何一个合伙人主张,该合伙人不得以其出资的份额大小、合伙协议有特别约定、 合伙企业债务另有担保人或者自己已经偿付所承担的份额等理由来拒绝。
3、合伙人之间的债务分担和追偿。
合伙人由于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所清偿数额超过其应分担的比例时,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注意】合伙人之间的分担比例对债权人没有约束力。
【总结】先企业后个人,对外连带对内按份。
二、合伙人的债务清偿与合伙企业的关系
1、不得“代位“,不得“抵销“
合伙人发生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相关债权人不得以其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也不得代位行使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
2、可以用“收益“清偿,也可“强制执行“清偿
(1)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清偿其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的,该合伙人可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
(2)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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