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中级会计《经济法》真题考点:保险合同的分类
1、根据保险合同中的保险价值是否先予确定为标准,可将保险合同分为定值保险合同和不定值保险合同。
(1)定值保险合同(以约定的保险价值为赔偿计算标准的保险合同)。
(2)不定值保险合同(以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为赔偿计算标准,只适用于财产保险合同)。
2、根据保险价值与保险金额的关系,可将保险合同分为足额保险合同、不足额保险合同和超额保险合同。
(1)足额保险合同
是指保险金额等于保险价值的保险合同,即以保险标的的全部价值投保所签订的保险合同。如果保险标的遭受全部损失,保险人即按保险金额赔偿;如为部分损失,则按实际损失赔偿。
(2)不足额保险合同
又称低额保险,是指保险金额小于保险价值的保险合同,即以保险标的的部分投保。这意味着保险财产的实际价值与保险金额的差额部分,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根据规定,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3)超额保险合同
是指保险金额高于保险价值的保险合同,即超额保险。根据规定,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部分无效,保险人应当退还相应的保险费。
3、根据保险标的的不同,保险合同还可分为人身保险合同和财产保险合同。
4、根据保险人所承担的危险状况不同,可将保险合同分为特定危险保险合同和一切险保险合同等。
5、按照保险合同的性质,保险合同分为补偿性保险合同和给付性保险合同。(2023年新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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