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从事会计工作需参加继续教育
根据财政部《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会计专业的技术人员享有参加继续教育的权利和接受继续教育的义务。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等组织(以下称单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或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参加继续教育。
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应当自取得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次年开始参加继续教育,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取得规定学分。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应当自从事会计工作的次年开始参加继续教育,并在规定时间内取得规定学分。
2、中级会计考试每通过一科可折算继续教育90学分
会计专业的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实行学分制管理,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要不少于90学分。专业科目一般要不少于总学分的三分之二。 参加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等会计相关考试,每通过一科的考试或被录取的,可折算为90学分。
3、继续教育情况或成为会计人考试、评价、聘用的重要依据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本单位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与使用、晋升相衔接的激励机制,将参加继续教育情况作为会计专业的技术人员考核评价、岗位聘用的重要依据。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应当作为聘任会计专业技术职务或者申报评定上一级资格的一个重要条件。
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的考核与评价,并将考核、评价结果作为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或评审、先进会计工作者评选、高端会计人才选拔等的依据之一,并纳入其信用信息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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