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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中级会计《经济法》重要新增点(第六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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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税率:13%、9%、6%三档。

  2.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到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也可以自愿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自行开具(其他个人除外),选择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税务机关不再为其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3.购进的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4.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额的处理

  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如取得,应按票据注明的税额确定进项税额),暂按照以下规定确定进项税额:

  (1)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为发票上注明的税额。

  (2)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的,计算抵扣进项税额。计算公式:

  航空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价+燃油附加费)÷(1+9%)×9%

  (3)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铁路车票的,计算抵扣进项税额。计算公式:

  铁路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9%)×9%

  (4)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的,计算抵扣进项税额。计算公式:

  公路、水路等其他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3%)×3%

  【提示】所称“国内旅客运输服务”,限于与本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的员工,以及本单位作为用工单位接受的劳务派遣员工发生的国内旅客运输服务。

  【说明】这次初级考这个点考了无数遍,考得无比细。

  5.加计抵减

  (1)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

  (2)2019年10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抵减应纳税额。

  【提示1】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提示2】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1)自2019年4月1日至2019年9月30日,按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抵减10%;(2)自2019年10月1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加计抵减15%。

  【提示3】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不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其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

  6.试行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

  (1)自2019年4月1日起,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①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连续6个月(按季纳税的,连续两个季度)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6个月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

  ②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

  ③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的;

  ④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2次及以上的;

  ⑤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

  【提示1】“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年3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

  【提示2】纳税人应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留抵税额。

  【提示3】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办理免抵退税后,仍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退还留抵税额;适用免退税办法的,相关进项税额不得用于退还留抵税额。

  【提示4】纳税人取得退还的留抵税额后,应相应调减当期留抵税额。

  (2)自2019年6月1日起,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部分先进制造业纳税人,可以自2019年7月及以后纳税申报期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①增量留抵税额大于零;

  ②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

  ③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

  ④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2次及以上;

  ⑤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7.小规模纳税人的相关免税规定

  (1)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2)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0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

  8.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金融机构小微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小额贷款、小额贷款公司农户小额贷款免征增值税。

  9.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免征增值税。

  10.将承包地流转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增值税。

  11.农村电网维护费免征增值税。

  12.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免征增值税。

  13.生产销售有机肥、农膜免征增值税。

  14.批发零售种子、种苗、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

  15.2020年12月31日前,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

  16.对赞助企业及参与赞助的下属机构根据赞助协议及补充赞助协议向北京冬奥组委免费提供的,与北京2022年冬奥会、冬残奥会、测试赛有关的服务,免征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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