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历中考高考考研专升本自考成考工程 一建二建一造二造一消二消安全会计经济师初级会计中级会计注会资格公务员教师人力社工
医学药师医师护士初级护师主管护师卫生资格临床
临床助理
中医
中医助理
口腔医师
金融基金证券银行期货外语四六级计算机等考软考
知识点:股东诉讼
1.股东直接诉讼(股东自身利益受损) | ||||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
2.股东代表诉讼(股东整体利益受损) | ||||
相关人员 | 责任主体 | 情形 | 股东资格 | 权利 |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 监事会 | 收到股东的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 |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 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 |
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监事 | 董事会 | |||
公司以外的他人 | 董事会或者监事会 |
【例题·判断题】钱某持有长江股份有限公司全部股份表决权的15%,是长江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钱某以该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未进行清算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解散公司的诉讼,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
【答案】×。解析:根据规定,股东以知情权、利润分配请求权等权益受到损害,应提请股东直接诉讼,不是解散公司诉讼。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