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股东(大)会特别决议】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股东大会对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特别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2/3以上通过
上市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的,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2/3以上通过
【临时股东大会】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不足5人)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应当在2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因下列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2/3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招标评委委员会成员人数】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由招标人依法设立的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的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2/3。
【竞争性谈判】谈判小组由采购人的代表和有关专家共3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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