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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断
1.诉讼时效期间中断的法定事由
(1)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2)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3)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4)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①申请支付令;
②申请破产、申报破产债权;
③为主张权利而申请宣告义务人失踪或者死亡;
④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诉前临时禁令等诉前措施;
⑤申请强制执行;
⑥申请追加当事人或者被通知参加诉讼;
⑦在诉讼中主张抵销;
⑧权利人向人民调解委员会以及其他依法有权解决相关民事纠纷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社会组织提出保护相应民事权利的请求;
⑨权利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请求保护其民事权利。
【解释】义务人作出分期履行、部分履行、提供担保、请求延期履行、制定清偿债务计划等承诺或者行为的,应当认定为“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2.诉讼时效期间中断的效力
中断事由发生后,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归于无效;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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