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条件
1.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2人以上200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提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中国公民,“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是指:
①中国公民其户籍所在地或者其经常居住地在中国境内;
②外国公民其经常居住地在中国境内;
③法人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在中国境内。
2.注册资本
(1)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①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②在发起人认购的股份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
(2)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①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
②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4.公司章程
(1)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由全体发起人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2)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制订的公司章程,还应当经出席创立大会的认股人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3)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必备事项):
①公司名称和住所;
②公司经营范围;
③公司设立方式;
④公司股份总数、每股金额和注册资本;
⑤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认购的股份数、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
⑥董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
⑦公司法定代表人;
⑧监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
⑨公司利润分配办法;
⑩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⑪公司的通知和公告办法;
⑫股东大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5.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提示】股份有限公司应当“三会”(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俱全,不存在不设股东大会、董事会或监事会的情形。
6.有公司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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