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历中考高考考研专升本自考成考工程 一建二建一造二造一消二消安全会计经济师初级会计中级会计注会资格公务员教师人力社工
医学药师医师护士初级护师主管护师卫生资格临床
临床助理
中医
中医助理
口腔医师
金融基金证券银行期货外语四六级计算机等考软考
【合伙人在执行合伙事务中的权利】
1.普通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即各普通合伙人无论其出资多少,都有权平等享有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权利。
2.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作为合伙人的法人、其他组织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由其委派的代表执行。
3.不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
4.普通合伙人(不论是否执行合伙事务)有查阅合伙企业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的权利。
5.异议权
(1)普通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事务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对其他合伙人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
(2)提出异议时,应当暂停该项事务的执行;如果发生争议,依照合伙企业法律制度规定的决议办法作出决定。
(3)受委托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不按照合伙协议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执行事务的,其他合伙人可以决定撤销该委托。(2016年简答题)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