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薪酬的确认和计量】
(一)短期薪酬
企业应当在职工为其提供服务的会计期间,将实际发生的短期薪酬确认为负债,并计入当期损益,其他会计准则要求或允许计入资产成本的除外。
1.一般短期薪酬的确认和计量
(1)货币性短期薪酬
借:生产成本(生产工人)
制造费用(车间管理人员)
管理费用(行政管理人员)
销售费用(销售人员)
在建工程(基建人员)
研发支出(研发人员)
贷:应付职工薪酬——工资
——职工福利
——社会保险费
——住房公积金
——工会经费
——职工教育经费等
(2)以自产产品或外购商品发放给职工作为福利
①以自产产品发放给职工作为福利
1)决定发放非货币性福利
借:生产成本
管理费用
在建工程
研发支出等
贷: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性福利
2)将自产产品实际发放时
借: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性福利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②以外购商品发放给职工作为福利
a.购入时
借:库存商品等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
b.决定发放非货币性福利时
借:生产成本
管理费用
在建工程
研发支出等
贷: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性福利
c.发放时
借: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性福利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提示】如果在产品购进之前有明确的目的是作为非货币性福利发放给职工,进项税额可不作抵扣,直接计入资产成本,发放时则不用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2.短期带薪缺勤的确认和计量
带薪缺勤应当分为累积带薪缺勤和非累积带薪缺勤两类。
(1)累积带薪缺勤
累积带薪缺勤是指带薪权利可以结转下期的带薪缺勤,本期尚未用完的带薪缺勤权可以在未来期间使用。
企业应当在职工提供服务从而增加了其未来享有的带薪缺勤权利时,确认与累积带薪缺勤相关的职工薪酬,并以累积未行使权利而增加的预期支付金额计量。
(2)非累积带薪缺勤
非累积带薪缺勤是指带薪权利不能结转下期的带薪缺勤,本期尚未用完的带薪缺勤权利将予以取消,并且职工离开企业时也无权获得现金支付。
企业应当在职工实际发生缺勤的会计期间确认与非累积带薪缺勤相关的职工薪酬。
(二)离职后福利
离职后福利计划,是指企业与职工就离职后福利达成的协议,或者企业为向职工提供离职后福利制定的规章或办法等。企业应当按照企业承担的风险和义务情况,将离职后福利计划分类为设定提存计划和设定受益计划两种类型。
设定提存计划,是指企业向单独主体(如基金等)缴存固定费用后,不再承担进一步支付义务的离职后福利计划。设定受益计划,是指除设定提存计划以外的离职后福利计划。
对于设定提存计划,企业应当根据在资产负债表日为换取职工在会计期间提供的服务而应向单独主体缴存的提存金,确认为职工薪酬负债,并计入当期损益或相关资产成本。根据设定提存计划,预期不会在职工提供相关服务的年度报告期结束后12个月内支付全部应缴存金额的,企业应当参照规定的折现率,将全部应缴存金额以折现后的金额计量应付职工薪酬。
(三)辞退福利
企业向职工提供辞退福利的,应当在企业不能单方面撤回因解除劳动关系计划或裁减建议所提供的辞退福利时、企业确认涉及支付辞退福利的重组相关的成本或费用时两者孰早日,确认辞退福利产生的职工薪酬负债,并计入当期损益。
借:管理费用
贷:应付职工薪酬
对于辞退福利预期在年度报告期间期末后十二个月内不能完全支付的辞退福利,企业应当适用其他长期职工福利的相关规定。
对于职工虽然没有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但未来不再为企业提供服务,不能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企业承诺提供实质上具有辞退福利性质的经济补偿的,如发生“内退”的情况,在其正式退休日期之前应当比照辞退福利处理,在其正式退休日期之后,应当按照离职后福利处理。
实施职工内部退休计划的,企业应当比照辞退福利处理。在内退计划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规定的确认条件时,企业应当按照内退计划规定,将自职工停止提供服务日至正常退休日期间、企业拟支付的内退职工工资和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等,确认为应付职工薪酬,一次性计入当期损益,不能在职工内退后各期分期确认因支付内退职工工资和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等产生的义务。
(四)其他长期职工福利
企业向职工提供的其他长期职工福利,符合设定提存计划条件的,应当按照设定提存计划的有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企业向职工提供的其他长期职工福利,符合设定受益计划条件的,企业应当按照设定受益计划的有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