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吸收直接投资】
吸收直接投资、发行股票和利用留存收益是股权筹资的三种基本形式。
(一)吸收直接投资的出资方式
1.以货币资产出资
2.以实物资产出资
3.以土地使用权出资
4.以知识产权出资
知识产权通常是指专有技术、商标权、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吸收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出资的风险较大。
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对无形资产出资方式另有限制,股东或者发起人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5.以特定债权出资
特定债权,指企业依法发行的可转换债券以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转作股权的债权。在实践中,企业可以将特定债权转为股权的情形主要有:
(1)上市公司依法发行的可转换债券;
(2)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持有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债权;
(3)企业实行公司制改建时,经银行以外的其他债权人协商同意,可以按照有关协议和企业章程的规定,将其债权转为股权;
(4)根据《利用外资改组国有企业暂行规定》,国有企业的境内债权人将持有的债权转给外国投资者,企业通过债转股改组为外商投资企业;
(5)按照《企业公司制改建有关国有资本管理与财务处理的暂行规定》,国有企业改制时,账面原有应付工资中欠发职工工资部分,在符合国家政策、职工自愿的条件下,依法扣除个人所得税后可转为个人投资;未退还职工的集资款也可转为个人投资。
(二)吸收直接投资的筹资特点
1.能够尽快形成生产能力。
2.容易进行信息沟通。
3.资本成本较高。
4.企业控制权集中,不利于企业治理。
5.不利于进行产权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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