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
(一)总额法
取得时:
借:银行存款(或××资产)
贷:递延收益
摊销时:
借:递延收益
贷:其他收益(或营业外收入)
【提示】
(1)如果企业先收资金再购建,则应在开始对相关资产计提折旧或摊销时开始将递延收益分期计入损益;
(2)如果企业先购建再收到资金,则应在相关资产剩余使用寿命内按合理、系统的方法将递延收益分期计入损益。
需要说明的是,采用总额法的,如果对应的长期资产在持有期间发生减值损失,递延收益的摊销仍保持不变,不受减值因素的影响。企业对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选择总额法核算的,应当将递延收益分期转入其他收益或营业外收入,借记“递延收益”科目,贷记“其他收益”或“营业外收入”科目。相关资产在使用寿命结束时或结束前被处置(出售、报废、转让、发生毁损等),尚未分配的相关递延收益余额应当转入资产处置当期的损益,不再予以递延。
(二)净额法
将补助冲减资产的账面价值,以反映长期资产的实际取得成本。
实务中存在政府无偿给予企业长期非货币性资产的情况,如无偿给予的土地使用权和天然起源的天然林等。对无偿给予的非货币性资产,企业应当按照公允价值或名义金额(1元)对此类补助进行计量。企业在收到非货币性资产时,若该资产公允价值能够取得,应当借记有关资产科目,贷记“递延收益”科目,在相关资产使用寿命内按合理、系统的方法分期计入损益,借记“递延收益”科目,贷记“其他收益”等科目。若该资产公允价值无法取得,应以名义金额(1元)计量政府补助,在取得时计入当期损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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