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递延所得税负债的确认和计量】
(一)递延所得税负债的确认
1.除企业会计准则中明确规定可不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的情况以外,企业对于所有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均应确认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负债。除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交易或事项以及企业合并外,在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的同时,应增加利润表中的所得税费用。
2.不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的特殊情况
有些情况下,虽然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与其计税基础不同,产生了应纳税暂时性差异,但出于各方面考虑,企业会计准则中规定不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负债,主要包括:
(1)商誉的初始确认
非同一控制下的吸收合并,
商誉=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合并成本-享有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
若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则减少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增加商誉,由此进入不断循环状态。
(2)除企业合并以外的其他交易或事项中,如果该项交易或事项发生时既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则所产生的资产、负债的初始确认金额与其计税基础不同,形成应纳税暂时性差异的,交易或事项发生时不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负债。
【提示】若产生暂时性差异影响利润总额,则递延所得税资产、递延所得税负债对应科目为所得税费用;若产生暂时性差异影响其他综合收益,则递延所得税资产、递延所得税负债对应科目为其他综合收益;若产生暂时性差异是由于非同一控制下吸收合并(免税合并)形成的,则递延所得税资产、递延所得税负债对应科目为商誉;若产生暂时性差异是由于会计政策变更、前期重要差错更正形成的,则递延所得税资产、递延所得税负债对应科目为留存收益(盈余公积、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因该项交易不是企业合并,递延所得税负债不能对应商誉;因该项交易或事项发生时既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所以递延所得税负债不能对应“所得税费用”科目,从而不会影响留存收益,交易发生时产生暂时性差异的业务也不会涉及股本(或实收资本)、资本公积和其他综合收益,因此递延所得税负债不能对应所有者权益。若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为使会计等式平衡,则只能增加资产的价值或减少其他负债的价值,这种会计处理违背历史成本计量属性,因此不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
该类交易或事项在我国企业实务中并不多见,一般情况下有关资产、负债的初始确认金额均会为税法所认可,两者之间不会产生差异。
(二)递延所得税负债的计量
递延所得税负债应以相关应纳税暂时性差异转回期间适用的所得税税率计量。在我国,除享受优惠政策的情况以外,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税率在不同年度之间一般不会发生变化,企业在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时,可以现行适用税率为基础计算确定,递延所得税负债的确认不要求折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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