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幕交易行为
1.基本规定
(1)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买卖该公司的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
(2)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收购上市公司的股份,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3)内幕交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内幕信息
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发行人的经营、财务或者对该发行人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为内幕信息。主要指重大事件(参考本章考点10)。
3.内幕信息知情人员
(1)关联方
①发行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不计优先股)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③发行人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2)往来方
①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②上市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服务方/监管方
①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②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③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4.利用未公开信息进行交易(“老鼠仓”)
禁止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和其他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有关监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的工作人员,利用因职务便利获取的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的信息,违反规定,从事与该信息相关的证券交易活动,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利用未公开信息进行交易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提示】“老鼠仓”与内幕交易的区别在于:
(1)主体范围不同,“老鼠仓”的行为主体限于法律列举“从业人员”“工作人员”;
(2)所利用的信息不同,“老鼠仓”利用的是不属于内幕信息的其他未公开的信息。
5.短线交易
持有上市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2017年简答题)
【提示1】上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提示2】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卖出该股票不受6个月时间限制。
【提示3】公司董事会不依法收回该收益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董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司董事会不按照上述规定执行,致使公司遭受损害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6.证券业从业人员
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从业人员、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其他人员,在任期或者法定限期内,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用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也不得收受他人赠送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任何人在成为上述所列人员时,其原已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必须依法转让。但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者员工持股计划的证券公司的从业人员,可以按照规定持有、卖出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7.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
(1)为证券发行出具审计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在该证券承销期内和期满后6个月内,不得买卖该种证券。
(2)除证券发行事项外,为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收购人、重大资产交易方出具审计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自接受委托之日起至上述文件公开后5日内,不得买卖该种证券。实际开展上述有关工作之日早于接受委托之日的,自实际开展上述有关工作之日起至上述文件公开后5日内,不得买卖该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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