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禁止的交易行为
1.操纵证券市场行为
禁止任何人以下列手段操纵证券市场,影响或者意图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单独或者通过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
(2)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交易;
(3)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
(4)不以成交为目的,频繁或者大量申报并撤销申报;
(5)利用虚假或者不确定的重大信息,诱导投资者进行证券交易;
(6)对证券、发行人公开作出评价、预测或者投资建议,并进行反向证券交易;
(7)利用在其他相关市场的活动操纵证券市场;
(8)操纵证券市场的其他手段。
2.虚假陈述行为
(1)虚假陈述包括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以及不正当披露。
(2)利用信息扰乱证券市场
①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
②禁止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证券业协会、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证券交易活动中作出虚假陈述或者信息误导。
3.欺诈客户行为
禁止证券公司及其从业人员从事下列损害客户利益的行为,违反规定给客户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违背客户的委托为其买卖证券;
(2)不在规定时间内向客户提供交易的确认文件;
(3)未经客户的委托,擅自为客户买卖证券,或者假借客户的名义买卖证券;
(4)为牟取佣金收入,诱使客户进行不必要的证券买卖;
(5)其他违背客户真实意思表示,损害客户利益的行为。
4.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规定出借自己的证券账户或者借用他人的证券账户从事证券交易。
5.禁止资金违规流入股市;禁止投资者违规利用财政资金、银行信贷资金买卖证券;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买卖上市交易的股票,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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