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撤销权
1.什么是债权人撤销权
债务人实施了法定的不当处分财产的行为,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2.法定的不当处分财产的行为包括:
(1)以放弃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
(2)恶意延长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
(3)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
3.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
(1)名义、方式:符合法定条件时,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可以请求人民法院(通过诉讼方式)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提示】撤销权诉讼的原告为债权人,被告为债务人,债务人的相对人为诉讼中的第三人。
(2)范围: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3)费用: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4)撤销权的存续期间
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5)效果:债务人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行为被撤销的,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提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即债务人所实施的不当处分财产的行为被撤销后,在债务人与相对人之间产生恢复原状的效力(债务人的相对人应当将相关财产返还债务人或者折价补偿,以恢复债务人的责任财产),债权人对撤销权行使的结果并无优先受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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