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历中考高考考研专升本自考成考工程 一建二建一造二造一消二消安全会计经济师初级会计中级会计注会资格公务员教师人力社工
医学药师医师护士初级护师主管护师卫生资格临床
临床助理
中医
中医助理
口腔医师
金融基金证券银行期货外语四六级计算机等考软考
代理的基本规定
1.代理的特征
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的法律制度。代理具有以下特征:
(1)代理人必须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2)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独立向第三人进行意思表示;
(3)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
2.代理的适用范围
(1)代理适用于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和终止权利义务的法律行为。
(2)依照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民事法律行为的性质,应当由本人亲自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如订立遗嘱、婚姻登记、收养子女)不得代理。本人未亲自实施的,应当认定行为无效。
3.代理权的滥用
(1)代理人不得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但是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的除外。
(2)代理人不得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同时代理的其他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但是被代理的双方同意或者追认的除外。
(3)代理人和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合法权益的,代理人和相对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