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点】行政复议范围
1.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的事项
当事人对行政机关的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1)(行政处罚行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2)(行政强制行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3)(行政许可行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4)(行政确权行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5)(侵犯经营自主权行为)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6)(侵犯承包经营权行为)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7)(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行为)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8)(行政审核行为)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
(9)(行政不作为)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
(10)(行政给付行为)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
(11)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2.行政复议的排除事项
(1)内部行政行为
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提出申诉,不能申请行政复议。
(2)抽象行政行为
不服行政法规与行政规章的,规章的审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办理,不能申请行政复议。
(3)行政机关针对民事纠纷的处理
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的,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不能申请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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