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允价值计量转权益法核算
转换后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转换日原投资公允价值+新增投资的公允价值
原持有的股权投资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其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转入改按权益法核算的当期损益;
原持有的股权投资分类为其他权益工具投资的,其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以及原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累计公允价值变动应当计入留存收益。
(二)公允价值计量或权益法核算转成本法核算
1.多次交易实现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
企业通过多次交易分步取得同一控制下被投资单位的股权,最终形成企业合并的,应当判断多次交易是否属于“一揽子交易”。
多次交易的条款、条件以及经济影响符合以下一种或多种情况,通常表明应将多次交易事项作为一揽子交易进行会计处理:①这些交易是同时或者在考虑了彼此影响的情况下订立的;②这些交易整体才能达成一项完整的商业结果;③一项交易的发生取决于其他至少一项交易的发生;④一项交易单独看是不经济的,但是和其他交易一并考虑时是经济的。
属于一揽子交易的,合并方应当将各项交易作为一项取得控制权的交易进行会计处理。
不属于“一揽子交易”的,取得控制权日,应进行如下会计处理:
合并日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合并日被合并方在最终控制方合并财务报表中的净资产账面价值份额+最终控制方收购被合并方时形成的商誉
新增投资部分初始投资成本=合并日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
新增投资部分初始投资成本与为取得新增投资部分所支付对价的账面价值的差额,调整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不足冲减的,冲减留存收益。
2.多次交易实现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
(1)个别财务报表
①原投资为采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
购买日初始投资成本=原投资账面价值+新增投资成本
②原投资为采用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资产
购买日初始投资成本=原投资公允价值+新增投资成本
原投资为其他权益工具投资的,持有期间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累计公允价值变动应当在改按成本法核算时转入留存收益。
(2)合并财务报表(参见企业合并一章相关内容)。
(三)权益法核算转公允价值计量
1.处置部分
借:银行存款
贷:长期股权投资(处置部分投资的账面价值)
投资收益(差额,可能在借方)
2.原权益法核算确认的全部其他综合收益转入当期损益或留存收益
借:其他综合收益
贷:投资收益(可转损益部分)
盈余公积(不可转损益部分)
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不可转损益部分)
或作相反分录。
3.原权益法核算确认的全部资本公积
借: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贷:投资收益
或作相反分录。
4.剩余股权投资转为交易性金融资产
借:交易性金融资产(转换日公允价值)
贷:长期股权投资(剩余投资账面价值)
投资收益(差额,可能在借方)
(四)成本法核算转权益法核算
关键点:剩余持股比例部分应从取得投资时点采用权益法核算,即对剩余持股比例投资追溯调整,将其调整到权益法核算的结果。
1.处置部分
借:银行存款
贷:长期股权投资(处置部分投资的账面价值)
投资收益(差额,可能在借方)
2.剩余部分追溯调整
(1)投资时点商誉的追溯
剩余的长期股权投资成本大于按照剩余持股比例计算应享有原投资时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份额,属于投资作价中体现的商誉部分,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剩余的长期股权投资成本小于应享有原投资时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在调整长期股权投资成本的同时,应调整留存收益。
投资方因其他投资方对其子公司增资而导致本投资方持股比例下降,从而丧失控制权但能实施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投资方在个别财务报表中,应当对该项长期股权投资从成本法转为权益法核算。首先,按照新的持股比例确认本投资方应享有的原子公司因增资扩股而增加净资产的份额,与应结转持股比例下降部分所对应的长期股权投资原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然后,按照新的持股比例视同自取得投资时即采用权益法核算进行调整。
(五)成本法核算转公允价值计量
1.确认有关股权投资的处置损益
借:银行存款
贷:长期股权投资(出售部分账面价值)
投资收益
2.剩余股权投资转为交易性金融资产
借:交易性金融资产(剩余部分公允价值)
贷:长期股权投资(剩余部分账面价值)
投资收益(差额,可能在借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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