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论】
会计人员从事会计工作的基本要求
一、会计人员的范围
含义会计人员: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下简称《会计法》)的规定,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中从事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等会计工作的人员。
范围会计人员包括从事下列具体会计工作的人员:
(1)出纳;
(2)稽核;
(3)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净资产)的核算;
(4)收入、费用(支出)的核算;
(5)财务成果(政府预算执行结果)的核算;
(6)财务会计报告(决算报告)编制;
(7)会计监督;
(8)会计机构内会计档案管理;
(9)其他会计工作。
说明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总会计师的人员,属于会计人员。
二、会计人员从事会计工作应当符合的基本要求
要求会计人员从事会计工作,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遵守《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等法律法规;
(2)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
(3)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继续教育;
(4)具备从事会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
说明会计人员具有会计类专业知识,基本掌握会计基础知识和业务技能,能够独立处理基本会计业务,表明具备从事会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
三、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总会计师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
基本条件
会计机构负责人
(会计主管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坚持原则,廉洁奉公;
(2)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不少于3年;
会计机构负责人
(会计主管人员)(3)熟悉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掌握本行业业务管理的有关知识;
(4)有较强的组织能力;
(5)身体状况能够适应本职工作的要求。
总会计师(1)大、中型企业,事业单位,业务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设置总会计师。
(2)总会计师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总会计师条例》(以下简称《总会计师条例》)规定的职责、权限。
(3)总会计师的任命(聘任)、免职(解聘)依照《总会计师条例》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四、会计人员任用(聘用)管理相关规定
相关规定
任用(聘用)(1)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2)单位应当根据《会计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会计工作需要,自主任用(聘用)会计人员。
(3)单位任用(聘用)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总会计师,应当符合《会计法》《总会计师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不得
任用(聘用)(1)因发生与会计职务有关的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单位不得任用(聘用)其从事会计工作。
(2)因违反《会计法》有关规定受到行政处罚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处罚期届满前,单位不得任用(聘用)其从事会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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