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历中考高考考研专升本自考成考工程 一建二建一造二造一消二消安全会计经济师初级会计中级会计注会资格公务员教师人力社工
医学药师医师护士初级护师主管护师卫生资格临床
临床助理
中医
中医助理
口腔医师
金融基金证券银行期货外语四六级计算机等考软考
多选题
马某、牛某和熊某共同出资设立一普通合伙企业,合伙人共同推举马某为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人,但马某在执行合伙事务中因故意给合伙企业造成不利影响,故牛某和熊某决定开除马某。在对马某作出除名处理时,下列各项中符合法律规定的正确处理方式有( )。
A、除名决议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
B、除名决议自牛某和熊某共同作出之日起生效
C、除名决议自马某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生效
D、马某如果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答案】AC【解析】合伙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