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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选题】(2020年)
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在公司章程对临时股东大会召开未作特别规定时,股份有限公司发生的下列情形中,应当在2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是( )。
A.甲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人数为19人,现实有董事15人
B.乙股份有限公司实收股本总额为5000万元,目前未弥补的亏损为1000万元
C.持有丙股份有限公司5%股份的股东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D.丁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答案】D【解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2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1)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规定人数的23时;(2)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13时;(3)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4)董事会认为必要时;(5)监事会提议召开时(选项D);(6)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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