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19年4月, 赵某、张某、李某三人设立甲有限责任公司(下称“甲公司”)。公司章程规定:赵某以现金100万元出资,在公司成立时一次足额缴纳,张某以专利技术作价100万元。出资,在公司成立时转移专利技术;李某以现金100万元出资,在公司成立半年和一-年时分两次等额缴纳。公司章程对股东出资事项未作其他规定。赵某、张某在甲公司成立时按时履行了出资义务;甲公司成立半年时,李某以家庭出现经济困难为由,未按时缴纳出资。2019年12月,赵某、张某要求李某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履行出资义务并承担违约责任,李某拒绝。李某同时主张,张某用于出资的专利技术,虽然出资时经评估价值100万元,但目前因市场因素贬值为50万元,张某应当补足差额。
2020年1月,甲公司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召开股东会,决议李某在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履行出资义务前,不得行使利润分配请求权。
要求:
根据上述资料和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不考虑其他因素,回答下列问题:
(1) 赵某、张某要求李某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履行出资义务并承担违约责任,是否符合法律规
定?简要说明理由。
(2)李某要求张某补足出资差额,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简要说明理由。
(3)甲公司股东会作出的决议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简要说明理由。
参考答案:
(1)赵某、张某要求李某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履行出资义务并承担违约责任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规定,股东不按照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2)李某要求张某补足出资差额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规定,出资人以符合法定条件的非货币财产出资后,因市场变化或者其他客观因素导致出资财产贬
值,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请求该出资人承担补足出资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3)甲公司股东会作出的决议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规定,股东未尽出资义务,公司可以根据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对其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股东权利作出相应的合理限制。
2、2019年1月10日, 甲公司为支付50万元货款,向乙公司背书转让了一张商业承兑汇票,并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汇票上记载的付款日期为2019年4月30日。该汇票为甲公司通过其前手背书转让而取得。2019年2月10日,乙公司为履行付款义务,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丙公司,同时在汇票上记载丙公司必须在2月15日之前交货。丙公司实际于2月16日交货。2019年5月5日,丙公司持该汇票请求承兑人付款。承兑人认为甲公司前手的签章系伪造,该汇票无效,拒绝付款。2019年5月6日,丙公司向乙公司追索,乙公司以丙公司迟延交货为由,拒绝付款。2019年5月7日,丙公司向甲公司追索,甲公司以汇票上有“不得转让”字样为由,拒绝付款。
要求:
根据上述资料和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不考虑其他因素,回答下列问题:
(1)承兑人拒绝付款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简要说明理由。
(2)乙公司拒绝付款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简要说明理由。
(3)甲公司拒绝付款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简要说明理由。
参考答案:
(1)承兑人拒绝付款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规定,票据上有伪造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票据债权人在依法提示承兑、提示付款或者行使追索权时,在票据上真正签章人不能以票据伪造为由进行抗辩。
(2)乙公司拒绝付款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规定,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
(3)甲公司拒绝付款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规定,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其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3、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0年 6月有关经营业务如下:
(1)销售一批冰箱,取得不含增值税销售额500万元,该销售额中有100万元尚未开具发票。
(2)进口一台机器设备,关税完税价格30万元,关税3万元,取得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入关后运抵甲公司所在地,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运
费1万元、税额0.09万元。已知:增值税税率为13%,相关增值税扣税凭证均选择在当月抵扣。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和增值税法律制度的规定,不考虑其他因素,回答下列问题(答案中的金额单位用“万元”表示)
(1)计算业务(1) 的增值税销项税额。
(2)计算业务(2) 进口环节应纳的增值税额。
(3)计算甲公司当月允许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
参考答案:
(1)业务(1) 的增值税销项税额=500X 13%=65 (万元)。
(2)进口非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X税率= ( (关税完税价格+关税税额) X税率, 业务进口环节应纳的增值税= (30+3) X 13%=4.29 (万元)。
(3)甲公司当月允许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4.29+0.09=4.38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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