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护支出是许多企业都存在的费用,与福利费在涉税处理上却有很大不同。
一、企业所得税
1、劳动保护支出:发生的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可以据实扣除。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准予扣除。”
《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二条规定:“企业根据其工作性质和特点,由企业统一制作并要求员工工作时统一着装所发生的工作服饰费用,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作为企业合理的支出给予税前扣除。”
2、福利费支出: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税前扣除受到工资、薪金总额14%的限制。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二、增值税
1、劳动保护支出:取得购进劳动防护用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
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2、福利费支出:取得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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