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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人员专业知识:18个税种的纳税期限总结!

18个税种的纳税期限,更多关于会计职称模拟试题,请访问考试吧会计职称考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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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增值税

  纳税期限:

  1.增值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

  2.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3.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规定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银行、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信用社,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纳税人。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4.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5.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自海关填发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税款。

  6.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缴纳增值税、消费税、文化事业建设费,以及随增值税、消费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税费,原则上实行按季申报。纳税人要求不实行按季申报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其应纳税额大小核定纳税期限。

  相关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91号)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理简并纳税人申报缴税次数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号)第一条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6〕36号) 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第四十七条

  二、企业所得税

  纳税期限:

  1.企业所得税按纳税年度计算。纳税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使该纳税年度的实际经营期不足十二个月的,应当以其实际经营期为一个纳税年度。企业依法清算时,应当以清算期间作为一个纳税年度。

  2.企业所得税分月或者分季预缴。企业应当自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预缴税款。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企业在报送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按照规定附送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有关资料。

  3.企业在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企业应当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就其清算所得向税务机关申报并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相关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018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3号)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19年修订)(国务院令第714号)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二十八条

  三、消费税

  纳税期限:

  1.消费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2.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3.纳税人进口应税消费品,应当自海关填发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税款。

  4.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缴纳增值税、消费税、文化事业建设费,以及随增值税、消费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税费,原则上实行按季申报。纳税人要求不实行按季申报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其应纳税额大小核定纳税期限。

  相关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2008年修订)(国务院令2008年第539号)第十四条、第十五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理简并纳税人申报缴税次数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号)第一条

  四、个人所得税

  纳税期限:

  1.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预扣预缴税款;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内办理汇算清缴。预扣预缴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居民个人向扣缴义务人提供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扣缴义务人按月预扣预缴税款时应当按照规定予以扣除,不得拒绝。

  2.非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缴税款,不办理汇算清缴。

  3.纳税人取得经营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由纳税人在月度或者季度终了后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并预缴税款;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三十一日前办理汇算清缴。纳税人取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按月或者按次计算个人所得税,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缴税款。

  4.纳税人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月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并缴纳税款。纳税人取得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的,纳税人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六月三十日前,缴纳税款;税务机关通知限期缴纳的,纳税人应当按照期限缴纳税款。

  5.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内申报纳税。非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月十五日内申报纳税。纳税人因移居境外注销中国户籍的,应当在注销中国户籍前办理税款清算。

  6.扣缴义务人每月或者每次预扣、代扣的税款,应当在次月十五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个人所得税申报表。纳税人办理汇算清缴退税或者扣缴义务人为纳税人办理汇算清缴退税的,税务机关审核后,按照国库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退税。

  相关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18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号)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

  五、城市维护建设税

  纳税期限:

  1.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与增值税、消费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一致,分别与增值税、消费税同时缴纳。

  2.城市维护建设税的扣缴义务人为负有增值税、消费税扣缴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在扣缴增值税、消费税的同时扣缴城市维护建设税。

  相关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一号)第七条、第八条

  六、烟叶税

  纳税期限:

  烟叶税按月计征,纳税人应当于纳税义务发生月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并缴纳税款。

  相关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叶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四号)第九条

  七、关税

  纳税期限:

  1.进口货物的纳税义务人应当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14日内,出口货物的纳税义务人除海关特准的外,应当在货物运抵海关监管区后、装货的24小时以前,向货物的进出境地海关申报。进出口货物转关运输的,按照海关总署的规定执行。

  2.进口货物到达前,纳税义务人经海关核准可以先行申报。具体办法由海关总署另行规定。

  3.纳税义务人应当自海关填发税款缴款书之日起15日内向指定银行缴纳税款。纳税义务人未按期缴纳税款的,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相关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2017年修订)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七条

  八、船舶吨税

  纳税期限:

  1.应税船舶负责人应当自海关填发吨税缴款凭证之日起十五日内缴清税款。未按期缴清税款的,自滞纳税款之日起至缴清税款之日止,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税款滞纳金。

  2.应税船舶到达港口前,经海关核准先行申报并办结出入境手续的,应税船舶负责人应当向海关提供与其依法履行吨税缴纳义务相适应的担保;应税船舶到达港口后,依照本法规定向海关申报纳税。

  相关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吨税法》(2018年10月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6号)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九、资源税

  纳税期限:

  1.资源税按月或者按季申报缴纳;不能按固定期限计算缴纳的,可以按次申报缴纳。

  2.纳税人按月或者按季申报缴纳的,应当自月度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按次申报缴纳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

  相关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3号)第十二条

  十、环境保护税

  纳税期限:

  1.环境保护税按月计算,按季申报缴纳。不能按固定期限计算缴纳的,可以按次申报缴纳。

  2.纳税人按季申报缴纳的,应当自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纳税人按次申报缴纳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

  相关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2018年10月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6号)第十八条、第十九条

  十一、城镇土地使用税

  纳税期限:

  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期缴纳。缴纳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相关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2019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9号)第八条

  十二、耕地占用税

  纳税期限:

  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申报缴纳耕地占用税。

  相关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八号)第十条

  十三、房产税

  纳税期限:

  房产税按年征收、分期缴纳。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相关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2011年修订)(国务院令第 588 号)第七条

  十四、契税

  纳税期限:

  纳税人应当在依法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手续前申报缴纳契税。

  相关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二号)第十条

  十五、土地增值税

  纳税期限:

  纳税人应当自转让房地产合同签订之日起 7 日内向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税务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土地增值税。

  相关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2011年修订)(国务院令第588号)第十条

  十六、车辆购置税

  纳税期限:

  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申报缴纳车辆购置税。

  相关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九号)第十二条

  十七、车船税

  纳税期限:

  车船税按年申报缴纳。具体申报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相关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2019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9年第29号)第九条

  十八、印花税

  纳税期限:

  1.应纳税凭证应当于书立或者领受时贴花。

  2.同一种类应纳税凭证,需频繁贴花的,纳税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决定是否采用按期汇总缴纳印花税的方式。汇总缴纳的期限为一个月。采用按期汇总缴纳方式的纳税人应事先告知主管税务机关。缴纳方式一经选定,一年内不得改变

  相关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2011年修订)(国务院令第588号)第七条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改变印花税按期汇总缴纳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04〕17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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