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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契税的计税依据是否包含耕地占用税?
【答案】
《关于贯彻实施契税法若干事项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3号)第二条第五项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的,计税依据包括土地出让金、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征收补偿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实物配建房屋等应交付的货币以及实物、其他经济利益对应的价款。
因此需要理清耕地占用税由谁来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占用耕地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为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
区分两种情形:
情形一:耕地占用税由自然资源局缴纳的,即自然资源局占用耕地,收储后挂牌出让,耕地占用税其实作为政府的收储成本,已经纳入了土地出让金,因此计税依据不用加上耕地占用税。但如果收储单位没有缴纳耕地占用税,那么该地的开发企业需要缴纳耕地占用税,其实就是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成本之一。
情形二:耕地占用税由自然资源局以外的单位或个人缴纳的,用地人如果采取占用耕地的形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则用地人既缴纳了耕地占用税,又缴纳了土地出让金,对此,契税计税依据为取得土地的全部价款,即为土地出让金和耕地占用税之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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