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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页:参考答案 |
参考答案与解析
一、选择题
1.【答案】C
【解析】本题中,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和男女平等是宪法的精神,而民事活动的结果应当平等不符合民法上平等原则为机会平等的含义,故只有C正确。
2.【答案】B
【解析】平等、公平、一致等都不能准确表达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相互之间的关系。享有权利就应负有对应的义务,在双务合同中一方的权利,在对方就有对应的义务,故B正确。
3.【答案】D
【解析】A、B、C均为民事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D为正确答案。
4.【答案】D
【解析】A、B分别是按主体、客体的特点进行的划分,C不是划分标准,支配和请求表现了不同权利的不同作用,故D正确。
5.【答案】C
【解析】A是按财产性质进行的划分;B是从两物权之间有主从关系的角度作的分类;D是所有权与他物权的划分;只有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的分类,是他物权的分类,而且这两种他物权的设立目的分别是“用益”和“担保”,故答案为C。
6.【答案】D
【解析】物权有排他性是个大前提,在此前提下再分析排他性的含义。D的表述不符合物权排他性的含义,故答案为D。
7.【答案】C
【解析】主物和从物是两个有主从关系的物的区分。动产和不动产是根据物可否移动进行的分类。按照物权法,动产和不动产流通条件不同,权利变动是否需要登记不同,司法管辖不同。故A、B、D都正确,C错误。
8.【答案】C
【解析】本题考查对“交付”的理解。选项A中,因为现实交付是实际转移占有,本题中没有这个情形,可以首先排除。应从拟制交付中思考选择,需要调动对这三种拟制交付的知识储备:简易交付的特点是受让人交付时事先已占有了交付标的,指示交付是由第三人完成占有转移,B、D与题意不合;故只有C占有改定,即出让人由自主占有改变他主占有的“占有改定”为正确。
9.【答案】B
【解析】本题考查对主物和从物的理解。需要思考:主物和从物是两个独立物之间存在主从关系的时候才有的分类,B选项的上衣和裤子各自独立存在并且单独发挥作用,不具有主从关系,应选B。
10.【答案】B
【解析】本题考查占有人买受占有物关系中所有权转移时间的问题。题目中提供的已知条件实际上是“简易交付”,即买受人在占有出卖物的条件下,出卖物所有权在买卖合同生效时就转移到买受人。因此,B是正确的。
11.【答案】C
【解析】本题比较简单明了,根据我国《担保法》的规定,担保的形式有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定金,故可排除“典卖”,即C是应选之项。
12.【答案】A
【解析】本题考查对提存条件的理解。其中C、D俱不会产生疑问,在A、B之间,B有一点迷惑,但细想一下,债权人死亡时,发生继承,不发生提存,就可排除它,显然A正确。
13.【答案】A
【解析】本题考查对定金数额规定的掌握,只要记清《担保法》有关定金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20%的规定,即可选定答案为A。
14.【答案】A
【解析】本题考查对先诉抗辩权发生条件的理解。其中D可先排除,因抗辩权是债务人的权利,债权人无此权;另外,C也可随之排除,因担保物权人有物权而无抗辩权;B也能排除,连带保证人对债务人负连带保证义务,无先诉抗辩权。仅剩A为可选对象。
15.【答案】D
【解析】本题考查担保的责任范围,要求对《担保法》有关规定有准确理解,保证人要对违约、损害赔偿、有关费用等负保证义务,而定金本身是一种担保方式,不在保证责任范围内,可排除,应选D。
16.【答案】D
【解析】本题考查对不当得利要件的理解。思路应先从不当得利的概念开始,不当得利是一方得到利益没有合法依据,且有损他人。据此,C明显是要件,D不是其要件,故应选D。
17.【答案】B
【解析】本题应思考要约的生效是发信主义还是收信主义(到达主义)。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要约生效采用到达主义,即A表述,在此基础上,A、C、D俱正确,B表述错误。
18.【答案】B
【解析】本题考查对《合同法》第193条关于赠与撤销规定的理解。根据该条规定,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的,赠与人的继承人可以撤销赠与,但应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6个月内行使撤销权,据此,只有B正确。
19.【答案】A
【解析】本题为法条题。根据《合同法》关于间接代理的规定,A为正确答案。
20.【答案】D
【解析】A是为失踪人及其利害关系人利益使用肖像,B、C是依法使用肖像,D违反了《民法通则》关于肖像权的规定,是侵权行为,故答案为D。
21.【答案】D
【解析】人身权既不可有偿转让,也不可无偿转让。故选项B、C都是错误的。人身权的损害是可以用金钱赔偿的,因此选项A也是错误的。
22.【答案】A
【解析】人格权包括生命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名称权)、名誉权、肖像权和隐私权等。可见,只有选项A不属于人格权,因此选项A是正确的。
23.【答案】A
【解析】姻亲包括血亲的配偶、配偶的血亲及配偶的血亲的配偶。显然选项A不属于姻亲,符合题意,是正确答案,排除其他选项。
24.【答案】D
【解析】在我国,结婚必须履行的法定程序是结婚登记,任何其他的结婚形式都不会产生有效婚姻的法律效力。显然选项D是符合法律规定的,排除其他选项。
25.【答案】C
【解析】根据《婚姻法解释(一)》第7条的规定,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利害关系人,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因此本题选项C是正确的;选项A和选项D因不符合题意,被排除;选项B是以重婚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请求权人。所以选项c正确,其他选项都不正确。
26.【答案】C
【解析】《婚姻法》规定的婚姻可撤销的原因只有一种,即受胁迫而缔结的婚姻。很明显,选项C是正确答案。选项A中的重婚和选项D中未到法定婚龄而结婚,都是宣告无效婚姻的法定情形,因此被排除;选项B不属于法律所规定的法定情形,因而也被排除。
27.【答案】D
【解析】本题考查对不同遗产移转方式效力的理解。按照《继承法》的有关规定,选项D正确。
28.【答案】A
【解析】本题考查对口头遗嘱效力的理解,题目内容实际上是《继承法》的规定,在思路上要清醒地认识口头遗嘱只是紧急情况下的产物,紧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完全可以另立遗嘱,因此,法律上规定紧急情况消除后口头遗嘱无效,故选项A为正确答案。
29.【答案】D
【解析】本题是考查遗嘱效力的问题,根据《继承法》的有关规定,应选择选项D。
30.【答案】C
【解析】本题考查的是继承人的范围。根据《继承法意见》第24条的规定,继兄弟姐妹之间的继承权,因继兄弟姐妹之间的扶养关系而发生。没有扶养关系的,不能互为第二顺序继承人。而对于养子女却没有这样的限制性规定。因此,选项A、B、D表述不准确,只有选项C是正确的。
31.【答案】B
【解析】本题考查的是代位继承。本题中,甲先于其父死亡,甲的女儿继承了甲父的遗产,符合代位继承的概念,因此本题正确答案是选项B,排除其他选项。
32.【答案】C
【解析】本题实际是考查《民法通则》规定的当事人对损害都无过错的损失分配问题,应依该法之规定,选择C。
33.【答案】A
【解析】本题考查侵权行为理论中的共同危险问题。在二人以上的侵权人共同实施加害危险行为难以确定具体行为人时,由共同实施危险行为的人负担,故应选A。
34.【答案】B
【解析】本题考查对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责任的理解。应按照《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分析甲、乙、丙三人谁有过错,然后确定有过错者承担责任。由于丙对狼狗未尽善良管理人之责,有过错,对乙的损害应负责任,故选项B为正确答案。
35.【答案】A
【解析】根据《民法通则》关于产品质量责任的规定,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运输者、仓储者对此负有责任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应选择销售者承担责任,即应选A。
二、简答题
36.【答案要点】受胁迫而为的民事行为,是指当事人一方因对方的威胁强迫,陷入恐惧而作出不真实意思表示的民事行为。它具有以下要件:
(1)须有胁迫行为存在。胁迫是不正当地预告危害,以使对方陷入恐惧的行为。
(2)须有胁迫的故意。胁迫人的故意包括两个方面:第一,须有胁迫相对人使之产生恐惧的故意;第二,须有使相对人因恐惧而作出意思表示的故意,即胁迫的目的在于使相对人作出迎合性意思表示。
(3)须预告危害属于不正当。所谓不正当,即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道德准则。违法当然属于不正当,但不正当却不一定都违法。因为它干涉了相对人是否签订合同的意思自由。
(4)须因受到胁迫而产生恐惧。如果胁迫人虽然施加胁迫,但被胁迫人并不因此产生恐惧;或虽有恐惧,但恐惧并不是因胁迫而生,就不能构成受胁迫而实施的无效民事行为。
(5)须因恐惧作出意思表示。即胁迫人的意思表示与其恐惧须有因果联系,而且,其意思表示又须迎合胁迫人的意思作出。
37.【答案要点】诉讼时效的中止,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法定事由而使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的计算暂时停止,其已经过的期间仍然有效,待阻碍时效进行的法定障碍消除后,时效期间继续进行。
发生诉讼时效中止的法定事由有:
(1)不可抗力。指的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自然灾害和非出于权利人意思的“人祸”,例如,瘟疫、暴乱等。
(2)法定代理人未确定或丧失行为能力。权利被侵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如没有法定代理人、法定代理人死亡或丧失代理权,或者法定代理人本人丧失行为能力的,也可作为中止的法定障碍。
(3)其他。如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或遗产管理人尚未确定时,其时效可中止。
38.【答案要点】身份权是基于身份关系所产生的权利。
身份权具有以下特征:(1)身份权具有专属性;(2)身份权具有义务性;(3)身份权无时效性。
三、论述题
39.【答案要点】(1)善意取得的含义。善意取得,是指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动产的所
有权移转给他人或设定他物权,受让人因善意而依法取得该物的所有权或他物权的制度。
(2)善意取得的构成条件。善意取得应具备下列条件:
①标的物为依法可流通的动产或者不动产。首先,必须是依法可流通的。其次,法律规定不适用善意取得的动产,依其规定。如《物权法》规定,遗失物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
②让与人对所让与的标的物无处分权。
③标的物须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④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⑤转让行为必须完成了物权变动的法定公示要求。《物权法》规定,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3)善意取得的法律效果。
①受让人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善意取得制度的基本法律效果就是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②受让标的物原有权利消灭。
③无处分权人对原所有权人负赔偿责任。
四、案例分析题
40.【答案要点】(1)不合理。理由:因为该牛是某甲主动抛弃的,而非丢失的。如果是丢失或走失的,那么,某甲和某乙之间形成无因管理之债。本案中,该牛是由某甲抛弃的,某甲因此丧失了对该牛的所有权,某甲与某乙之间没有形成债的关系,某甲自然也不能以债权人的身份要求某乙返还该牛。
(2)合法。理由:因为,某甲抛弃该牛的行为使其对该牛的所有权消灭;拾得该牛的行为是先占而取得,因此某乙对该牛拥有所有权,某乙有权拒绝返还该牛。
41.【答案要点】(1)存在两个合同法律关系。它们分别是:甲与乙之间的货物买卖合同关系和甲与丙之间的货物运输合同关系。
(2)乙应向甲主张权利。理由:乙与甲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依照法律规定,当事人一方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本案中,甲由于丙的原因不能向乙如约履行义务,依法应向乙承担违约责任;而乙与丙之间没有直接的法律关系,基于合同的相对性,乙不能向丙提出赔偿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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